行业新闻
2021年年初,索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岗位为销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年休假除法定年假天数外如含有公司福利年假的,应先行休完法定年假;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员工未休福利年假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偿。”当年年底,某公司出具《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索某的劳动关系。
诉讼中,双方就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数产生分歧:劳动者主张其当年应当有15天年假,公司没说过区分法定年假和福利年假,所以都是法定年假。某公司主张,索某的15天年休假中包含10天法定年假和5天公司福利假,索某该年度已经休法定年假5天。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索某社保记录,索某应享有10天法定年假,索某关于其应享有15天年休假的主张缺乏依据,结合员工手册规定,法院采信某公司关于系统内显示的15天年休假由10天法定年假和5天福利年假构成的主张。福利年休假属于企业在自主经营权范围内额外承诺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用人单位福利待遇规定具体执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索某应先休法定年休假再休福利年假,福利年假未规定补偿,本案应就索某未休法定年休假计算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索某支付5日的法定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系涉公司福利年休假休假安排的典型案例。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设立的带薪休假制度,属于法定权利以外的单位自设福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因保障劳动者的法定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劳动者已经得到休息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付年休假工资的义务也应当予以免除。在公司规章制度已规定劳动者先休法定年休假时,应尊重相关规定, 由此有效实现了鼓励用人单位设定福利假的导向和目的,否则会挫伤用人单位设定该福利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员工的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