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重庆某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 2024年6月28日取得毕业证。 2024年2月17日,杨某某与某口腔门诊部、重庆某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某口腔门诊部明知其在校身份。2月24日,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及《新员工入职工资确认表》,约定了岗位职责、试用期及工资标准等。后杨某某按约定到岗上班,某口腔门诊部按月向杨某某支付了2024年2月至9月的工资。 2024年10月,某口腔门诊部以杨某某违反规章、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杨某某认为某口腔门诊部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不认可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某口腔门诊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加班工资等。 某口腔门诊部亦不服劳动法院意见,同时提起诉讼,请求无需支付杨某某赔偿金及加班工资等,并主张杨某某在2024年6月28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属于在校学生,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应为2024年6月28日毕业之后。
法院意见
在校大学生在学业完成后、毕业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在校生身份不能成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杨某某虽未毕业,但并非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其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某口腔门诊部管理、提供业务相关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具备人身与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故认定2024年2月24日至6月28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某口腔门诊部无有效证据证明解除事由合法,规章制度及解除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结合某口腔门诊部支付工资等情况,判决某口腔门诊部支付杨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欠付工资等共计2万余元。 宣判后,某口腔门诊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