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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发的“开工红包”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常见问题

“恭喜发财,利是拿来。”

春节长假结束,想必有不少朋友在开工的第一天收红包收到手软。但,这个红包算工资吗?计入我们的工资中吗?

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开工利是”?

可能有一些北方朋友不太了解这个词,“开工利是”即开工红包,是广东、香港、台湾等地区的一种习俗:一般是在春节过后,企业重新开工的当天,所有员工及下属向企业主拜年,企业主向员工及下属派送红包,内装8元、18元等象征吉祥发财数目的纸币,以使得大家欢欢喜喜,热热闹闹,象征开工大吉,和和气气,生意兴隆。

“开工利是”金额一般不大,在十元钱左右,只是意思一下,图个吉利。从企业文化角度上来讲,区区数十元,代表着一份关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有利公司长远发展。

开工“利是”不分等级,每名员工都一样,不与业绩挂钩,不改变“利是”的性质。老板向下属派发开工“利是”,犹如与他们一起吃年夜饭和开年饭,可以营造大家庭的感觉,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紧密。

开工利是,计入工资总额吗

“开工利是”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新年中派发“红包”的行为是怎样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1409号)中指出: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全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捆、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可见,“开工利是”也就是一种“实物红包”,这种“红包”当然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但在《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所得分为的十一种类型中,显然,并未把这种“红包”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列入了“偶然所得”。

所以,如此性质的小额“开工利是”确实不宜算为工资。理由有三:

一、“开工利是”是一种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资薪金,不构成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关系。说白了,发不发“开工利是”,发多少“开工利是”,主要看老板心情,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按先前约定产生。如果老板就是不发,职工也不能去申请劳动仲裁。

二、“开工利是”并不是劳动付出的对价,性质上也不属于工资薪酬。换句话说,哪怕第一天上班的劳动者,还未给公司正式提供劳动,老板图个好彩头,也发个红包,图个吉利也完全可以。

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开工利是”类的收入,也未列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工资项目。 

2026最全个税税率表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9类所得: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

4、经营所得税率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6、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申报: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

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单独申报适用税率表

综合申报适用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