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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离职前将工作微信中的客户资料删除,企业是否可以向其索赔损失?

常见问题

员工离职前擅自删除工作微信(企业提供)中的客户资料,在满足相应前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法向员工索赔,但也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充分举证。

依据相关法条规定,企业索赔需满足工作账号归属企业、有明确有效的制度禁止删除、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等条件,企业可向员工主张数据恢复费、订单损失费等直接损失费,但间接损失一般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需要举证账号归属、删除事实及实际损失,若员工仅误删或无法证明损失的,索赔可能难以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