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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都某,男,出生于1968年11月20日。2024年5月18日,都某到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某建设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24年7月23日8时许,都某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8月2日,应都某要求,双方解除用工关系。之后,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都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都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工伤待遇时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争议,都某遂向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912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该案申请人都某生于1968年11月20日,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规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61周岁,自双方用工关系解除时,都某距其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不应递减20%,故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依法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912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新延退政策下工伤待遇争议的典型案例,精准适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明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规则。在法律适用层面,前者确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关联计算标准,后者则重新界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两者结合为本案裁决提供坚实法律依据。从社会价值来看,按新退休年龄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充分考量了工伤对职工就业周期与收入的长期影响,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补偿失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受伤后仍能维持合理生活水平。本案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提醒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规范工伤待遇支付,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推动劳动保障领域法治建设、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参考借鉴意义。